1. 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 安庆圆梦新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工程(一标段);
1.2 招标人:安庆皖江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1.3 项目业主:安庆皖江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1.4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安庆圆梦新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阿项目安装工程(一标段);
2.2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3 建设地点:安庆市;
2.4 建设规模:本工程为安庆圆梦新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地处安徽省安庆市,为屋面光伏电站,系统设计按1个并网点。全部采用固定式发电系统,光伏方阵的直流电由280kW/300kW组串式逆变器逆变成交流电后,接至厂区新建箱式变压器升压至10kV,并网点采用1回集电线路接入1座新建10kV开关站,最终并入厂区原有10kV母线段。本次招标范围为2#及5#厂房屋面光伏发电系统,含光伏组件、逆变器、箱变、并网柜、预制仓、交直流电缆、二次侧系统及屋面组件支架、冲洗、走道、防雷接地、室外排管、基础等配套设施;
2.5 合同估算价:约359万元;
2.6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2.7 招标范围: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列示的全部内容;
2.8 项目类别:电力-工程施工;
2.9 其他:/;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满足下列①、②项要求:
①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五级及以上、承修类五级及以上,承试类五级及以上)。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
3.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同时具备下列①、②、③要求:
①具有 机电工程 专业 二级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
③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3.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其他要求:/。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 2025 年 3 月 26 日至 2025 年 4 月 2 日 17 时 30 分
4.2 获取方式:
(1)现场或QQ邮箱(649368351@qq.com)
(2)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40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4 月 16 日 15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2 开标地点: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安庆市迎江区绿地启航社1号楼九层)。
7. 投诉
7.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通过书面形式提出。
7.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7.3 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 9.1 和 9.2。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http://aqdz.anqing.gov.cn/)、安庆皖江高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wanjianggaoke.com/)、安徽中信智力服务机构网站(http://www.zxzljg.com)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9.1 招标人
招 标 人:安庆皖江高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安庆市创业路滨江新区孵化中心B1楼5楼
联 系 人:程苏义
电 话:18955628627
9.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安庆市迎江区绿地启航社1号楼九层
联 系 人:李工
电 话:0556-5322687
10. 其他事项说明
10.1申请(投标)人报名资料:
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等,以上所有报名资料复印件(或影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其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QQ,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10.2现场报名或将相关报名资料扫描发送到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邮箱649368351@qq.com。
10.3投标申请人的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方式在开标过程中必须保持畅通,否则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