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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收过程中机器设备补偿问题探讨

来源: 浏览次数:66 时间:2019-01-24 08:59:45

作者:李得茂、汪姜峰、汪银云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退城进区的加快,特别是随着人们环境保户意识的加强,许多老城改造、企业搬离城市等工作的实施,在企业征收评估工作中经常碰到许多机器设备的补偿评估,给政府征收工作人员和征收评估人员带来了许多困扰,如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征收项目的推进,笔者结合工作中的实践,对企业征收评估工作中经常碰到许多机器设备的补偿评估评估的思路、原则及方法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 机器设备的补偿;估价原则;估价思路、方法;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退城进区的加快,特别是随着人们环境保户意识的加强,许多老城改造、企业搬离城市等工作的实施,在企业征收评估工作中经常碰到许多机器设备的补偿评估, 在机器设备的补偿评估经常存在设备种类多,专业程度高,缺乏相应的评估规范细则;大部分估价机构、估价师并不具备机器设备补偿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在大中型生产性企业征收过程中,对机器设备补偿费用的评估,争议较大,矛盾突出,已成为房屋征收特别是生产型企业征收评估中的难点和焦点。

二、目前企业征收对机器设备补偿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征收中对机器设备补偿评估法律法规、评估规范

在目前的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到征收过程中对机器设备补偿评估几乎没有,目前唯一涉及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房【2011】第77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其内容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本条也仅谈到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先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至于设备是否可搬迁,不可搬迁如何补偿、搬迁是否经济,搬迁费应如何评估,没有具体评估细则进行规范,造成征收双方对机器设备补偿的异议多,争议大,从而影响征收工作的推进。

2、缺乏征收中对机器设备补偿评估的专门人才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几乎所有的征收补偿评估均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进行,而大多房地产估价师来自于建筑、管理专业,而来自于机器设备专业的少之又少,资产评估师对于设备的熟悉也是如此,即便是熟悉机器设备的资产评估师,或者搞设备出身的资产评估师,因设备种类繁多,设备的更替换代,专业设备层出不穷,故既懂评估原则、方法,又熟悉征收法律法规,同时又对所有设备都精通的综合型评估人才更是少之又少。

3、各级单位对机器设备补偿评估工作认识不够,重视不够

机器设备评估的复杂程度、工作内容远大于一般的房地产评估,设备评估你首先要知道设备的名称、用途、规格型号、主要参数(产能、功率消耗)、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设备的性能(先进、落后、淘汰)、设备运行状况、维护保养状况、安全性能、操作性能、能耗高低、环保性能等,基本上每台设备都要勘察到位,每台设备都要分别评估其价值,可是设备评估费的收取比例有很多时候还不如房地产,甚至有的征收部门将设备评估费按房产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再另行考虑设备的评估费用;至于评估公司大多未按评估标的复杂程度,而仅按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计算评估人员的效益工资,严重影响设备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4、缺乏机器设备补偿评估的专门人员的交流学习平台

在实际征收评估工作中,对于有一定设备评估经验,熟悉机器设备的评估师人数少,且分布于不同的评估机构,他们各自在自己的岗位上从事设备评估,很少也很难有一次关于征收中对机器设备补偿评估的学习和交流,故很难也很少达成一致的机器设备补偿评估的标准、规范或通行做法。

  三、企业征收中对机器设备补偿的评估原则

(一)企业征收中对机器设备补偿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⑴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⑵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⑶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中的第⑵款,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就包含房屋土地上的机器设备的异地搬迁补偿。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房【2011】第77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其内容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企业征收中对机器设备的补偿原则

根据上述的法律依据及企业征收工作中的实践,企业征收中对机器设备的补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原则;2、合理原则;3、经济性原则。首先依法原则要求,对于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补偿仅仅是设备的异地搬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其次根据合理原则和经济性原则的要求,对于一些设备异地搬迁发生的各项费用大于设备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或者由于搬迁造成的设备精度等功能性降低,从经济性原则应按不可搬迁设备进行补偿,按设备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减去设备可变现净值的余额进行补偿才是合理的。

四、企业征收中对机器设备的补偿评估的思路和步骤

1、首先依法原则要求,对于征收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补偿仅仅是设备的异地搬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拆卸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损耗费(含设备基础损耗费和拆卸损耗费)、保险费、资金成本、管理费等。设备搬迁费用的评估一般是采用成本逼近法(或成本累加法),即将设备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及损失相加后,得到设备搬迁费用。

2、设备估价人员会同设备方面的专家根据以下因素对各种设备进行可搬迁和不可搬迁的划分:设备异地搬迁发生的各项费用大于设备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由于搬迁造成的设备精度、设备产能等功能性降低;搬迁过程中设备易于损坏,安全风险高;安装现场定制的需要与特殊购附属物配套才能发挥作用非标设备;异地搬迁后难于通过安全验收的特种设备。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应根据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原则,即可划分为不可搬迁的设备,反之应划分为可搬迁设备。

3、可搬迁的设备补偿评估: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其设备搬迁费用。设备搬迁费用由拆卸费、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损耗费(含设备基础损耗费和拆卸损耗费)、保险费、资金成本、管理费等组成。

4、不可搬迁的设备补偿评估:按一次性补偿其损失价值,一次性补偿价值=设备重置价×综合成新率-设备可变现净值(设备净残值),其中:设备重置价=现行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设备基础建造费用(小型设备);综合成新率的确定依据估价人员现场勘察情况,并结合设备的理论成新率得出综合成新率;同时根据设备方面的专家经验,确定在估价时点该设备是否可对外出售,如可对外出售,则设备补偿价值应扣除设备设备可变现净值,如在估价时点该设备没有销售市场,则该设备补偿价值应扣除设备净残值。对于大中型设备由于设备基础大,价值量大,而其成新率与设备本体相差较大,故大中型设备的基础重置价不纳入设备的重置价之中,对设备基础另行单独补偿,即:设备基础补偿费=基础重置价×基础成新率

五、企业征收中对机器设备的补偿评估的注意事项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故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不予补偿。

2、对于陈旧落后的设备虽然在原厂还在继续生产运行,从技术、经济方面考虑,属于可搬迁设备,但异地搬迁又不经济,且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根据企业异地搬迁后设备将会升级换代,继续投资再生产,则可以根据合理性原则,划分为可搬迁设备,按一次性补偿其损失价值,一次性补偿价值=设备重置价×综合成新率-设备可变现净值(设备净残值)。

3、机器设备一般都有与动力系统相连,如电源、蒸汽、压缩空气、水等,设备本体与其相连的管线以离设备最近的第一个开关、阀门为界,在该开关、阀门以后的管线纳入供水、供电、供气系统进行补偿。

4、要区分设备的技术改造与设备的维护修理。设备改造是指为了改善现有设备的性能和提高生产效率,对设备进行技术革新或结构改进,是指对设备的结构、功能、原理等方面的改变;设备的修理是在保持设备原有结构、原理和形态,对损坏部分进行恢复,或者对即将损坏部分进行维护。设备改造将既能改变设备的重置价,又能延长设备的经济寿命,提高设备的成新率;设备的修理不能改变设备的重置价,只能影响设备的成新率。

5、设备基础是纳入设备重置价一道进行补偿,还是不纳入设备重置价单独另行补偿,如有设备基础图的尽可能按基础施工图进行单独补偿,如无设备基础图,可以综合:设备的重量、设备的高度、设备电机功率、有无往复运动机构、设备工作精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六、结束语

  企业征收对机器设备的补偿评估中,按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利用设备专家的相关工作,合理地将设备划分为可搬迁和不可搬迁:可搬迁设备补偿设备的异地搬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可搬迁的设备按一次性补偿其损失价值,一次性补偿价值=设备重置价×综合成新率-设备可变现净值(设备净残值)。这样评估出机器设备补偿结果更易于得到企业征收双方的认可,从而减少企业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加快企业征收工作的推进。

 [1]世海等编著《房屋征收理论与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

[2]华林峰著《房屋征收涉及设备搬迁补偿的实践思考》,《中国房地产》2016 (19); 

[3]资产评估协会编的《资产评估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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